新丰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2023-09-20 11:15 韶关人事考试网 来源:韶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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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2023年下半年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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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做好我县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1.新丰县户籍人员;
2.持有新丰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4.驻新丰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 1 )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面试均合格 , 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且在有效期内。
( 2 )2016年5月31 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 3 )参加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 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免试认定与《师范生教 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 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 ( 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资函(2021)1号)规定进行 。
(三)受理范围
新丰户籍、新丰居住的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现役军人、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四)网报时间
申请人在10月8日9:00-10月13日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注册,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信息。
(五)材料审核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现役军人、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已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国(境)外学历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证书的原件。
3.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已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体检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申请人需持健康码绿码体检,近期在韶关居住超14天者,无需核酸检测,近期在韶关居住不满14天者,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3、4),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给各认定机构,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6.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六)受理认定
新丰县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网上确认和制作证书,下半年的认定工作及数据处理需在 11月12日前完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现场审核要仔细核对申请人填报和上传的各种信息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身份信息、普通话等级、学历信息和个人承诺书等,如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要及时让申请人重新上传。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5日9:00至11月2日17:00)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一、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 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 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现场确认(11月3日至11月15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备齐注册教师资料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一、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二、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6日至11月29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11月30日至12月7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7日至12月13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与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确保我县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等工作。
新丰县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751-2256005。
附件:
附件1:新丰县2023年下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须知.doc
无犯罪证明函件模板(澳门,附件2).doc
无犯罪证明函件模板(香港,附件1).doc
新丰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原文标题:新丰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新丰县人民政府网
文章来源:www.xinfeng.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2523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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