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韶关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1(8.25-7)
2016-08-25 09:32 韶关人事考试网 来源:韶关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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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韶关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1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规律。辩证矛盾不同于人们思维中出现的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即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和统一(即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一切事物矛盾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
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连结、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它包括矛盾双方互相依存和相互贯通,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十分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矛盾斗争形式的不同,是斗争性的差别性问题,不是斗争性的有无问题。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它们的相互区别既体现矛盾双方的不同性质和趋势,也体现它们在矛盾发展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连结、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同一性中包含着斗争性,没有脱离斗争性的同一性;另一方面,也没有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即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就会导致形而上学的两种错误:一是只见对立不见同一,二是只见同一不见对立。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就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正是矛盾双方的既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相互结合中共同实现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者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错误的。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中又一重要的基本理论。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绝对性,包括矛盾无处不在和矛盾无时不有两方面。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相对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侧面各有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绝对与相对的关系。首先,二者是相互区别的,共性一般不等于个性、个别,绝对不同于相对;其次,二者是相互连结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普遍性;最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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